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

北京中科皮肤病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yy/220503/10760539.html
#牙齿种植体#牙科种植体系统是近年最热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之一,属于植入式医疗器械。因为其昂贵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费用,及长达数年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时间,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年8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年第32号)》,这个文件的发布,对消费者和新进入者无意是好消息,但对行业已有格局必将产生重大影响。话不多说,一起来看文件。

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牙科种植体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牙科种植体系统开展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经外科手术后保留于口腔内的牙科种植体系统(不适用于定制式种植体系统)采用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数据的路径进行临床评价。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7-08-01,管理类别为III类。

本指导原则涉及产品所用材料为需符合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对于其他金属材质、陶瓷材质及其他材料产品,或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相比,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材质、结构设计、表面性能、适用范围等),当已有数据无法证明拟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时,需要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

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牙科种植体系统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该类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通过外科手术方式将产品植入人体缺牙部位的上下颌牙槽骨内,用于为义齿等修复体提供固定或支撑,以恢复患者的咀嚼功能。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适用部位:对比产品使用的具体部位,是否用于特定牙位或特殊骨质条件的种植。

2.临床应用方式:对比产品的种植类型(如即刻种植、延期种植)、修复类型(如单牙、多牙或全口修复)等。

3.使用方法:对比产品的使用操作步骤。

4.配用器械信息:单独申报种植体或基台时,临床评价资料中需要明确产品配用的基台或种植体、附件等配用器械信息。

5.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

此外,还需结合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结果,明确申报产品对患者生理条件(口腔情况、骨质、骨量、使用牙位等)和整体修复方式要求是否存在差异。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信息

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原材料、结构设计、表面改性方式等设计信息。

2.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

2.1产品的结构组成

对种植体各种型号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等方面进行描述,提交各型号标示特征尺寸的结构图。针对每个型号,分别对产品的结构(包括外形、颈部、体部、根端等)、几何尺寸及公差、种植体-基台连接及抗旋转设计(如种植体外部/内部六角特性、锥度等)、种植体轴向平面特性(如种植体表面凸凹、螺距、螺纹、种植体轴向抗旋转沟槽)、是否穿龈及穿龈高度、平台转移等关键元素进行对比。

对于基台,建议针对基台的不同型号,分别对产品的结构设计、几何尺寸及公差、固位方式、临床应用方式、预期用途等关键元素进行对比。如基台中包含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描述的直形基台、愈合基台及附件,建议说明。

2.2制造材料

明确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原材料。采用符合GB/T、ISO-2、ISO-3、ISO-11或ASTMF67、ASTMF、ASTMF、ASTMF等相关标准的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材料制成的产品,不一定必须原材料牌号与同品种产品一致。种植体系统的原材料以及切削、表面处理、清洗等工艺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对于采用常规加工工艺的钛及钛合金种植体系统,在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性能差异时,可通过评价终产品性能是否达到要求来判定。若产品采用增材制造等新型工艺进行加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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